蓝裙子杀人事件_第一章艾莲的遗嘱 首页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

本站域名并非永久域名!随时会关闭!请到→→→点击这里

   第一章艾莲的遗嘱 (第3/6页)

听说过这样的遗嘱吗?”“没有”小艾很认真地摇了摇头“如果说完全没有,倒也不现实,有些日本推理小说中曾经出现过类似的情况。不过,即使是小说中,也不会把两个受益人如此赤裸裸地对立起来。这简直就是说,两人中非要一个杀死另一个,才能获得最大利益。现实中,这种事情是绝无仅有的。”“嗯!”古德曼郑重其事地点点头“的确如此。我经手的委托可能有上千件了,这样的也是头一次遇见。不过小艾你说错了一点——我的委托人很有远见,他已经做好了充分的防范,以避免受益人自相残杀。”“这话怎么讲?”“呵呵,”古德曼难得地又笑了笑“你看这两个名字:麦涛还好,看起来像是个正常的人名;唐彼得就有些离谱了,实际上,他本人并不叫这个名字。可是遗嘱上居然就是这么写的。你看,两份遗嘱的第八条都写道:‘只有我才知道并可以验明他们的正身,并与他们核对身份证件之后,方可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而且,委托人更高明的地方在于,每一个受益人都不知道还有另一份遗嘱存在。”高明吗?艾西真不觉得!也许,唐彼得和麦涛认为自己手中的遗嘱便是唯一的一份遗嘱了,但是这根本就不可能。就算麦涛可以不知道咖啡厅的事情,但委托人总需要一个住的地方吧?给唐彼得的遗嘱中只说了咖啡厅,而没说房子的事情,这本身就证明遗嘱绝非一份。

    这个问题可以先放下不谈。仅仅是他们各自拿到的属于自己的那份遗嘱,就已经够可笑的了——给我的遗嘱上,为啥要出现别人的名字?而且还不仅仅是出现而已。如果我不同意在我遭遇特殊状况之后,把财产无偿移交给这个人,我甚至都不能获得赠予。

    无论是唐彼得还是麦涛,两位当事人八成也都不是傻子吧,难道他们不会琢磨琢磨,不会去找找这个潜在的对手吗?艾西不说话,只低头抽烟,顺便把玩着手里的玻璃杯。做心理咨询这么些年了,怪人见了无数,这么夸张的还是头一回。他不禁想到,要是人心也像这杯子一般透明,那该有多好啊。古德曼似乎是看穿了艾西的想法,说道:“小艾老弟,你也看到了,这遗嘱从签署日到现在,差不多正好一年。我的恐惧感可并没有随着时间被冲淡,反而是越来越强了。最近几个晚上,我常做噩梦。坦率地说,这里面还有一件离奇的事情,老弟你要不要听一下?”

    要呗,有什么可不要的呢?艾西点点头。“按照常理来说,人人都喜欢遗产吧,即使这遗产的附加条款有点诡异。不过,正常人也不会说死就死,说残就残的吧?只要我能正常地活着,我就可以拿到房产、现金或者咖啡厅,何乐而不为呢?再说,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这可是千古不变的真理。所以,他们都没有理由拒绝接受这份赠予。”

    古德曼呷了口水,稳了稳情绪:“然而,这两个受益人,都可以称之为怪人。首先,委托人死亡或者失踪的消息一传到他们的耳朵里,俩人都很是悲痛,竟然”“等等!”艾西忍不住了,插嘴说“好人先生,您刚才说的是普通话吗?”艾西很激动,也顾不上客气了,连珠炮一般地追问道:“什么叫作死亡或失踪?人要么就是死了,要么就是失踪了,当然失踪也有可能是死了。不过对于您这样一位法律专业人士来说,这两个字眼不能混为一谈吧?如果委托人死了,那他就是死了;如果失踪就是失踪,为什么会说死亡或是失踪呢?”“因为我实在是不知道啊!”古德曼苦笑了一下“这么说吧,就在这两份遗嘱生效的当天,委托人跳楼自杀了,还好是自杀未遂。但是从那之后,他便踪迹皆无。你说,这到底算是死亡还是失踪呢?”“算是失踪吧。从某个时间节点之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理应算是失踪。”“是的。”“那么,这些财产赠予手续是什么时候办的呢?”“自杀未遂之后的一个月。”“一个月?”“是的。这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你忘了吗?刚才的遗嘱上面也写了,是否失踪是由我来作出评判的。当然,我的这个标准遵照的是委托人的吩咐。委托人曾说,如果他某一周周末没给我打电话确认,那么就可以认为他失踪了。从这一天开始计算,一个月内他仍然没和我联系,则开始处理遗嘱事宜。”“难道,他每周都给你打电话,直到他失踪之前,从来没有忘记过?”“是的,他从来没有忘记过!他不会忘记任何事情!”古德曼的眼神忽然变得很恳切,脸上笼罩了一股神圣的气息,那似乎是狂热的信徒才会有的表情。“”艾西沉默了。

    他沉默的原因其实很简单:委托人肯定是个疯子!遗嘱写得如此扭曲就已经够新鲜的了,更不要说他居然会把自己的失踪与否交由律师来评判,实在是不可思议。假如,只是假如而已,古德曼先生有心侵吞财产的话,自己拟定一个失踪时间不就得了吗?当然,这只是说说而已,现实中也不大

请记住本站永久域名

地址1→wodesimi.com
地址2→simishuwu.com
地址3→simishuwu.github.io
邮箱地址→simishuwu.com@gmail.com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上一页 目录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