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章 游戏IP的塑造 (第3/3页)
前的时候,超/级/细/胞这家公司并没打算将《HILLCLIMBRACING》这款游戏在中國地区的经营权一并纳入旗下。 老实说,林灰觉得超/级/细/胞现在这种做法才是明智之举。 任何淡漠國内市场的行为都等于对真金白银过不去。 虽然國内和海外分割开的话对于林灰有可操作的空间。 但合并在一块进行转让的话也没什么。 这可以使得林灰的精力从这些需要长时间经营的游戏中解脱出来。 总之,将《HILLCLIMBRACING》國内和海外一并转让也没什么不可以。 不过这种情况下超/级/细/胞方面先前给出的8841.3万美元(按照1:1.3602,约合6500万鸥元)的报价肯定是不太够的。 超/级/细/胞又重新给出了一个报价,新的报价为9200万美元(约合6763.7万欧元) 呃,只是增加了四百万美元吗?偌大的中國市场,只值四百万美元? 从这个报价也看得出来,超/级/细/胞虽然不愿意放弃中國的市场,但國内的市场在他们眼中地位依旧低人一等。 林灰知道的,此时不光是超/级/细/胞这么做,似乎很多歪果企业这个时间段都是这样做的: 既不愿意放弃中國庞大的市场,又不愿意将市场摆在和海外市场同样的高度。 这样的做法让林灰不是很能接受。 不过好在这本来就是谈判。 谈判中出现一些龃龉完全是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的。 在经过一番讨价还价,一直到24号晚上10点多林灰才和超/级/细/胞方面达成正式的意向书。 虽然这个谈判的过程不算快,但也不算慢了。 毕竟跟超/级/细/胞这家公司谈的东西是关于游戏的。 而一般来说,涉及到游戏的无论是游戏转让还是一般的寻求游戏授权往往都涉及很多麻烦事。 除了双方就游戏本身的技术支持这点讨论之外。 对于一款游戏涉及到商业化运营、周边衍生品等,这些内容都需要进行繁杂的讨论。 除了这些之外,涉及到合同的签署时双方还应该对常用或关键术语还要进行清晰明确的定义以有助于统一双方的认知。 避免双方因对特定术语的理解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乱七八糟的麻烦事。 总之能达成一个初步的意向书已经很不错了。 而这和eGAME这个平台完善的服务有分不开的关系。 很多东西都是现成的不需要进行过多的交涉。 即便是达成正式的合同也不是很难。 尽管如此,涉及到正式的合同林灰依然觉得还是找专业合同掌眼之后再说吧。 一来术业有专攻。 二来涉及到这种逾亿美元的合同谨慎一点不为过。 对,没错,上亿美元的合同。 林灰和超/级/细/胞方面达成的意向书大致如下: “甲方(转让方)林灰将《HILLCLIMBRACING》这款游戏转让给乙方(受让方)超/级/细/胞公司。 转让之后《HILLCLIMBRACING》这款游戏全球范围经营所得收入均归超/级/细/胞所有…… 为此,超/级/细/胞要付给林灰10881.6万美元(约合8000万欧元) 其中50%合同金额(即5440.8万美元)超/级/细/胞公司要将这笔钱在合同正式签订之时一次性付于林灰。 尾款在合同正式签署之后四个月内付清…… 以上合同在丙方的监督下进行执行(丙方即eGAME平台)” 之所以从6763.7万欧元一直谈到8000万欧元并不完全是因为超/级/细/胞方面如此看重國内市场。 而是因为这《HILLCLIMBRACING》这款游戏背后的IP因素。 正式合同达成之后也意味着林灰将正式放弃《HILLCLIMBRACING》这款游戏的IP。 不过问题不大,一个经营五年多才能收入1亿欧元的游戏。 现在这个意向价格林灰很满意了。 说起来如果这个游戏和快捷指令都顺利成交的话。 岂不意味着林灰财富很快突破十位数了?猪熊的穿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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